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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电集团监控体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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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监督控制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治理构,更好的发挥运营体系和监督控制体系各自权利和责任,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确保实现集团公司“围绕大局,严格管控,提升效益,共享成果,打造富有竞争力的有限多元化大型企业集团”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监控体系与运营体系目标一致

运营体系是为达到集团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管理效益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的改善经营管理活动的执行体系。

监控体系是为了达到集团董事会确定的目标,采取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行为,使运营体系管理行为持续受控,保障经营结果与董事会确定目标一致,保障运营体系经营管理过程行为与集团公司利益一致。

 

第二章 监督控制体系构成及定位

 

第三条:监控体系主要由集团审计与监察组成。

第四条:集团公司监控体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集团董事会派出,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监控体系按照董事会要求监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履职和内部控制与管理,对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控体系独立于集团经营活动,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履行监督与评价。

第七条董事会委托监事会分管审计监察工作。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部门其他人员选拔由部门进行报监事会主席同意。

第九条:集团董事会每年对监控体系整体工作进行全面评价考核,作为部门负责人是否留用、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集团董事会可委托有关单位对监控体系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监控体系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监督职责:通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对各企业现场管理等专项检查,保护集团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审计监察部根据董事长审计指令、监事会主席审计工作安排、集团总经理要求以及审计监察部工作计划,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履职审计、管理审计、研发项目审计、基建项目审计、专项审计等各类审计监督工作,从不同侧面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

 

2、负责为保证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实现开展必要的经济监督。防止企业背离集团董事会要求,弄虚作假,侵犯集团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

3审计、监察结果直接向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集团总经理报告,经批准同意采用公告、通报、递交审计报告等方式向有关单位通报审计结果。

4、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管理漏洞、经营风险、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审计监察部应及时向监事会、集团总经理报告,重大问题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二条:控制职责 :通过监督检查对集团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评价。

1、对集团公司本部和各企业经济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每年3月向董事会报告上年度考核结果。

2、根据审核确定的各单位年度目标完成,计算股权激励兑现结果向董事会汇报。

3、根据董事会要求对集团公司及各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进行审核确定;对集团公司考核方案、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服务职能:针对内部控制缺陷、管理漏洞以及企业存在风险,提出切实可行、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措施,促进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

1、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管理漏洞、经营风险、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予以揭示,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或企业共同分析问题,探讨改进可行性措施,协助各级单位有效进行管理经营活动,促进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

2、通过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集团总经理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管理风薄弱环节开展审计调查,为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第四章 监控体系权限

 

第十四条:为保证监控体系有效地履行监督控制职责,董事会授予如下权限:

1、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2、在履行审计、监察职责时,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会计资料等审计监督程序(董事会确定为保密事项及资料除外)。

3、进行审计、监察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监察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监察部报送、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董事长、监事长批准审计监察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或监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6、对阻挠、妨碍审计、监察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审计监察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监控体系构成部门在履行其监督职责时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以及审计工作程序和权限进行,不得超越职责范围。

 

第十六条:集团所属企业提出的各项经济计划、财务收支、经济合同等符合效益性、合法性、程序性和真实性要求,监控体系构成部门不应干涉,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监控体系渎职责任与错弊责任

 

第十七条:监控体系未认真履行监督控制职责,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存在漏项漏审、证据不充分、数据失真,造成审计、监察结果不实。

第十八条:监控体系部门负责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人员检查中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及股权激励结果出现重大差错的。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监察结果或审计、监察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认为失真提出质疑,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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