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管理办法_Yidian holding group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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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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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按照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审计监察工作要坚持“有报必查,查实必究”的要求,开通举报渠道。倡导和鼓励广大员工及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及时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贪污腐败、渎职失职、内部运营缺陷等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为举报人及重要线索提供者保密原则
  接受举报的相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举报人及重要线索提供者的姓名及其他信息。如存在有意无意或因工作失误导致举报人信息泄露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及给举报人带来的损害程度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罚,直至撤职、辞退和开除。
  (二)员工与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原则
  公司全体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均可参与举报。员工包括在职员工与离职员工;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亲属、公司客户、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等合作伙伴及其他知情人员等。
  (三)实时监督举报原则
  审计监察人员在收到实名举报信息7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员联系确认收到举报信息,沟通核实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匿名举报信息收到7个工作日,初步判断真伪,安排人员查实。
  公司鼓励并优先受理有事实依据、重大线索和相关证据的举报。
  (四)严格责任追究原则
  1、对被举报人员,内容一经查实,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2、对参与违法违纪、贪污腐败、渎职失职等行为的知情人员,向公司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的,经查证属实,免予追究其违纪责任;对参与违纪案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能积极配合调查、举报他人、主动退赃或减轻公司损失的,可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不予追究或免予追究其经济责任。对在审计监察调查中采取抗拒、隐瞒、欺骗或者编造虚假情节、提供虚假证据给调查工作制造障碍,隐瞒掩盖事实真相的,将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于举报人员,举报内容经调查确定不属实的不予追究其责任。但出于个人目的,打击报复正常履职人员,或以扰乱调查为目的,给公司管理造成混乱的,不在免责范围。
  
  第二章举报受理范围
  第三条举报人可对公司中存在如下问题和行为及线索举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包括且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等;
  2、收受贿赂。包括收受礼品、礼金、回扣、提成等;
  3、各种职务侵占行为。包括挪用公款、盗卖公司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等;
  4、营私舞弊、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行为;
  5、因未正当履职或失职、渎职、擅自越权审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6、隐瞒重大安全隐患或伤亡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拉帮结派、影响团结、相互扯皮、降低工作效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8、违反公司规定和制度要求,滥用职权或处理问题明显不公、侵害员工利益的行为;
  9、损坏公司财物、铺张浪费、虚列开支的行为;
  10、超出需求范围上报采购计划造成物资浪费积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11、对可维修设备或备件进行换新给公司造成浪费的行为;
  12、员工招聘、干部聘任中违背公开、公平原则的暗箱操作行为;
  13、其他有损公司利润最大化、价值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各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14、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方式
  第七条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匿名的方式进行举报。通过OA、集团网站、微信公众号举报通道,以及投递各单位固定举报箱和信件、电子邮件、面谈、电话、短信等途径进行举报(建议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可能存在无法给予奖励的情况)。举报通道具体如下:
举报二维码   1、审计监察部公众号:扫描右侧二维码进行举报
  2、微信企业号:登陆伊电集团,进入审计监察举报箱进行举报。
  3、集团网站:登陆集团网站www.yidianjituan.com,扫描举报二维码进行举报。
  4、旺采网:登陆旺采网伊电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专区http://www.5ibid.net/Liems/ydIndex.html,扫描举报二维码进行举报。
  5、伊电报:扫描伊电报一版举报二维码进行举报。
  6、各单位固定举报箱:可扫描举报箱上二维码进行举报,也可投递举报信至举报箱。
  各单位意见箱装订位置

 

各单位意见箱装订位置

序号

单位

位置一

位置二

位置三

1

一铝厂

2

考勤室

一铝办公楼四楼通道口

 

2

二铝厂

3

生活区门岗东墙

电解二车间餐厅门口

电解三车间餐厅门口

3

恒康

2

充饭卡室门口

职工餐厅门口

 

4

二电厂

2

生产现场二号楼F磨煤机处

职工餐厅门口

 

5

三电厂

2

一号机汽机零米门口

二号宿舍楼一单元门口

 

6

碳素厂

3

一期职工餐厅

一期行政大厅打卡机处

三期职工餐厅

7

龙鼎

3

铸轧车间

冷轧车间

连铸连轧车间

8

工程公司

1

二电生产办公楼一楼门口

 

 

9

天松实业

1

餐厅考勤机旁

 

 

10

集团总部

1

集团餐厅门口

 

 

 

 

  7、集团监事会:集团办公楼三楼南
  举报电话:0379-68311685
  监事会主席邮箱:jsh68311685@163.com
  邮寄地址: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伊电控股集团
  8、审计监察部:集团公司办公楼四楼北
  举报电话:0379-68311679
  审计监察部部长电话:18317502288
  审计监察部部长邮箱:zhangyuhong0507@126.com
  邮寄地址: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伊电控股集团审计监察部
  第八条举报列明事项
  为提高举报事项查处效率,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举报人须在举报过程中列明包括但不限如下内容:举报问题、事件、线索、影响、被举报人姓名、职务、相关证据、证明、依据、建议、要求等。
  
  第四章举报奖励办法
  
  第九条经查证举报问题属实,举报人或重要线索提供者,或为调查提供重要帮助的人员,均给予奖励。
  举报人为落实、查明、取得确凿证据所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的,根据情况予以奖励。
  公司提倡实名举报,以便查实后兑现奖励;匿名举报人员在公司公布查实结果后,可向审计监察部提出奖励要求。
  第十条对维护公司利益,举报重大问题的有功人员,将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和鼓励,包括提薪、升职或带薪休假等。
  第十一条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级别:
  A类: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调查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B类: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调查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部分相符;
  C类: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D类: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部分相符。
  十二条根据以上举报类别,举报奖励标准如下表。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可超出此标准进行奖励。

 

挽回损失

A

B

C

D

标准

奖励金额起点

奖励金额上限

标准

奖励金额起点

奖励金额上限

标准

奖励金额起点

奖励金额上限

标准

奖励金额起点

奖励金额上限

X≤10 W

10%

5000

10000

5%

3000

5000

3%

2000

3000

2%

1000

2000

10X≤50W

5%

10000

25000

3%

5000

15000

2%

3000

10000

1.5%

2000

7500

50X≤100W

3.5%

25000

35000

2%

15000

20000

1.5%

10000

15000

1%

5000

10000

100WX

2%

35000

——

1%

20000

——

1%

15000

——

1%

10000

——

 

 

 

 

 

 

 

  注1:设X为查证属实的挽回损失金额
  注2:举报奖励金额=挽回损失金额*奖励标准
  注3:如查证属实涉案金额但未能挽回损失的可参照上表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非以金额计量的举报,根据以上举报类别,酌情进行奖励。
  
  第五章举报人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举报权利,对在举报过程中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1、受理举报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体貌特征、电话、电子邮箱、QQ号、微信、举报资料等。
  2、除举报人出于自身目的恶意诽谤或故意捏造事实外,对举报问题不属实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的,举报人将免于追究责任。
  3、对举报人的奖励,不得在公司刊物、调查报告中公开、公布。
  4、对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公司将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5、对在举报过程中发现有泄漏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公司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包括撤职、辞退、开除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董事会授权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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